网络游戏合规之产品资质
上一期《网络游戏合规之游戏分类与游戏公司资质》介绍了游戏公司(主要是游戏运营公司)合法开展经营活动所需具备的企业资质。本期我们介绍游戏运营前,游戏产品本身所需取得的前置性许可。
一、网络游戏产业链
网络游戏产业的核心主体是:研发商、运营商和终端用户。研发商相当于游戏产品的生产者,终端用户即消费者或游戏玩家。而运营商的情况较为复杂,运营商具有多种不同的职能。运营商可能是综合性、兼具各种运营职能的企业,也可能是专攻某一特定领域的企业。
除了上述主体外,游戏行业中还有支付渠道商、广告商、服务器等硬件提供商、软件提供商等扮演不同角色的主体。
二、“运营”的含义
社会经济生活具有连续性和复杂性,法律和政策基于边际成本、预期效果、社会观念以及实施难度等考量,往往只对部分“区间”实施规范或监管。
一款游戏产品的生命周期,要经历立项、策划、技术开发(程序、音乐、美术、动画等)、测试、上线运营、下线停服等多个阶段。运营阶段是游戏开始正式盈利的阶段,产品则是运营的对象和核心,因此监管部门要求游戏产品在运营前应取得必要的许可和资质。
(一)行业术语的射程
前文已述,游戏运营的范围非常广,发挥着发行平台、商务合作、产品测试、运维、新媒体、投放、客服等不同的功能。而游戏行业因其技术性强、标准化程度高,某一特定领域还可以再继续细分。
以游戏产品的“测试”为例,游戏公司内部会有特定的测试岗位和职责、标准化的测试方法和可量化的测试结果计算方式。常见测试方法有“场景法”、“等价分析法”、“错误推测法”、“正交实验法”等,测试流程分为封测、内测(删档内测、不删档内测)、压力测试、公测等多个过程。
行业术语是基于市场需求、企业经营发展而逐渐形成的话语体系。而作为监管规范的法规政策不可能穷尽列举所有术语。此时,某个游戏公司的特定行为属不属于“运营”、企业在开展这些工作前是否需要取得特定的许可就成为了法律解释、合规及执法的重点和难点。
(二)部门规章和监管部门的定义
参考《文化部关于规范网络游戏运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可知,网络游戏运营是指通过信息网络提供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并取得收益的行为。具体指以下行为:
1.网络游戏运营
(1)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以开放网络游戏用户注册或者提供网络游戏下载等方式向公众提供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并通过向网络游戏用户收费或者以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的行为。
(2)网络游戏运营企业通过开放用户注册、开放网络游戏收费系统、提供可直接注册登陆服务器的客户端软件等方式开展的网络游戏技术测试,属于网络游戏运营。
2.网络游戏联合运营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为其他运营企业的网络游戏产品提供用户系统、收费系统、程序下载及宣传推广等服务,并参与网络游戏运营收益分成。
根据上述定义可知,监管部门对“运营”采取实质性解释的方式,即:不论游戏公司以何种名目使用游戏产品,只要行为模式满足上述规定的条件就构成“运营”。
备注:2010年施行《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时,运营的含义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并取得收益的行为”。当时的定义较为抽象,使得有不少企业以“技术测试”、“技术开发”之名逃避监管。2016年《文化部关于规范网络游戏运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则详细定义了“运营”的实质性特征,明确了监管的范围。
尽管《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已失效,但在新规定出台前,旧规定对于指导游戏企业合规仍然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三、游戏运营所需具备的资质
(一)核心资质
1.软件著作权证书
(1)从《著作权法》的角度讲,游戏产品的法律性质属于“计算机软件”作品。依据国际公约和我国《著作权法》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著作权以“自动”方式取得,即作品自创作完成之日起,作者自动享有著作权,登记并不影响著作权的取得与否。
但登记除了具有公示效果外,还具有公信效果和证据功能,例如确认作者身份、初步证明著作权归属等功能。
所以,监管部门在审查游戏时,会要求提供软件著作权证书。很多游戏发行平台在开发者上传软件时候,也会要求提供著作权证书等文件证明软件来源合法。此外,《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软件著作权的许可使用和转让应当以书面方式为之。从合同审查的角度而言,为明确标的物及其权属关系、避免侵权纠纷,要求合同相对人提供软件著作权证书也自然成为题中之义。
(2)关于著作权证书的“初步证明”效力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以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等法规和申请程序,著作权登记机关对登记申请的审查以形式审查为主,不一定对软件内容的合法性作实质性审查。
更重要的是,著作权的自愿取得意味着权利人不需要及时办理登记即可行使著作权,在著作权行使后、登记前就可能会发生冒名登记等侵权行为,所以单独以著作权证书不能单独作为权属证明依据。
在涉及所谓的“IP授权”以及改编的游戏,情况则更为复杂——
改编需要取得原作品权利人的同意,但是登记机关客观上也很难审查软件是否存在改编、改编授权的真实性等情形。因此一款改编自热门IP游戏软件,虽能取得著作权证书,却未必享有完整的著作权。在软件侵权诉讼中,往往需要提交软件著作权证书、合同、授权书、研发记录、代码、画面截图和视频等大量证据材料进行侵权比对。
2.“版号”
出版许可由来已久,申请流程复杂,本文不一一展开详述,主要想给大家解释
游戏“版号”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出版批文”、另一部分是ISBN备案号。
(1)出版批文是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相关游戏出版运营的审批通过文件。
该文件的文件号“国新出审【2020】XX号”就是版号。审批结果均会在网上公示,可以通过公开渠道查询到审批通过的游戏。
(2)ISBN指internationalstandard book number(国际标准书号)。
20世纪中叶,国际标准化组织(InternationalOrganization for Standardization,ISO)制定了标准书号规则。80年代,我国加入ISBN组织,凡是正规出版物都会有一个标准号。之所以说是standard,是因为号码都是由13位数字组成,由短横线连接,数字组合有不同含义,即“商品分类号-国家代码(state identifier)-出版社代码(publisher identifier)-书出版物码(title identifier) -校验码(check digit)”。根据最新修订的标准,我国大陆地区的代码开头都是“978-7”。
具体到游戏而言,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后会同步给一份ISBN备案单,作为正规出版物的证明。
3.文旅部游戏备案(已停办)
2018年文旅部职能调整前,网络游戏运营前还需要向文旅部申请备案,备案通过的可以获得一个备案号和一个电子标签,备案号和标签需要在游戏官网下角公示。
随着文旅部不再游戏审批的职能,目前已无需办理此备案手续,文旅部原来的备案系统和网页也进行了调整,不再有备案功能和备案公示。
(二)其他资质和证明
除了“版号”这一关键性资质外,游戏在上线运营前(尤其是非自主研发)的游戏,建议对游戏名称、内容、商标(以及icon和logo)、IP授权等知识产权信息进行必要的审核,避免发生知识产权纠纷和不正当竞争纠纷。
(三)“出海”要不要版号
近年来,不少国内游戏公司积极拓展海外市场,并且取得了骄人的业绩。这种情况下,作为游戏运营单位的国内公司需要按照国内法律法规取得游戏公司的经营资质(属人管辖),在海外运营的游戏产品要符合产品实际运营地的法律(属地管辖),所以在海外运营的游戏产品本身不需要版号。
不过现实的情况是,很多游戏公司的产品同时在国内和海外运营,此时,国内版申请版号,国外版按当地的政策法规分级或办理其他手续即可。
(未完待续)
广东凯律律师事务所 周冷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