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游戏合规之游戏分类与游戏公司资质
一、网络游戏的定义和范围
(一)监管部门和部门规章的定义
网络游戏是指由软件程序和信息数据构成,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提供的游戏产品和服务。
(二)日常生活中常见的游戏类型
90后一代,完整经历了从街机、红白机到端游、页游,再到如今的手游的时代。如今游戏市场可谓是百花齐放、满目玲琅。以下是常见的游戏类型:
注:产业分工的高度专门化和程式化,导致游戏行业内有大量的行业术语。了解各种名词和术语的含义是入行的基础。
(三)监管涉及的范围
上表列举的所有游戏类型原则上均处于监管之下,但是因为监管部门的职权划分、历史沿革、政策出台先后、以及市场和技术变化等因素,导致不同的游戏可能由一个或多个部门监管;也存在一个监管部门对游戏进行分类监管的情况。例如:
在2018年的职能调整前,文化和旅游部作为游戏行业监管的主要部门,将游戏分为国产网络游戏、进口网络游戏、游艺设备(如街机)等类型进行管理和监督。
顺带一提,商场夹娃娃机的法律性质属于游艺设备,设备的生产、进口、销售、经营是需要按照《游戏游艺设备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审批或备案的。
网络游戏因为用户人数众多(“大型多人在线”)、经营利润高、社会文化影响力巨大,成为投资者青睐的目标,成就了一大批以网络游戏为主营业务的互联网公司。不仅如此,网络游戏还缔造了极其庞大的产业链——上游的研发商、下游的运营商和用户(消费者),中间环节广告商和媒体是主要产业环节;还衍生出周边、同人创作、改编等多种商业模式;近年来还与直播行业结合,并隐隐有进军奥运会成为电子竞技之势。
有鉴于此,游戏行业自然也成了监管部门关注的目标。
二、在国内设立游戏公司所需申办的资质
游戏公司根据主营业务不同,分为研发公司(单纯生产游戏)、游戏运营公司、综合性公司(集研发与运营于一体)等类型。其中,运营和综合性公司是监管的重点。
(一)营业执照
纵观历史,公司制度是迄今为止效率最高的组织方式之一,而有限责任制度(Limite Liability)令投资人有“试错”的机会,极大的提高了经济活动的参与率。
目前市场上不乏个人研发者或者研发工作室等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主体从事游戏研发工作。但是基于合规考量、以及有限责任制对投资者的保护,设立企业法人应当是更好的选择。
在商事登记过程中,有以下要点需要注意:
1.确定游戏公司名称时应考虑今后申请注册商标、英文商标、拓展企业知名度等因素,避免在企业设立后因无法注册商标而需改名等问题。
2.股权不得有外资成分。
3.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二)域名ICP备案
游戏公司在申办各类资质证照过程中,监管部门会审查游戏公司的官方网站。而搭建网站则需向域名商购买域名并履行相应的备案手续。
(三)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根据2010年8月1日施行的《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从事网络游戏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网络游戏经营活动,应当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而在2019年5月14日,文化和旅游部发布调整《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审批范围的通知,明确文化和旅游部不再承担网络游戏行业管理职责。同年7月23日,文化和旅游部正式印发《关于废止<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和<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办法>的决定》(文化和旅游部令第2号)。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的废止,不意味着游戏公司可以无证经营,目前只是在监管职能调整的过渡期而已。并且,已经核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仅含网络游戏经营范围且尚在有效期内的许可证继续有效。
因此,从事网络游戏运营业务,仍要取得经营范围包括“利用信息网络经营游戏产品运营(含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等类目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涉及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等特殊类目的,经营范围务必包括“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
(四)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1.电信业务,按照《电信条例》以及国际惯例,分为“基础电信业务(第一类电信业务)”与“增值电信业务(第二类电信业务)”。
2.基础电信业务,例如移动、联通、电信开展的业务类型多为此类。而增值电信业务指利用公共网络基础设施提供的电信与信息服务的业务,民营企业取得经营资格后可以从事相关业务。
3.增值电信业务依据经营范围和类型不同,分为ICP许可证(Internet Content Provider)、IDC许可证(Internet Data Center)、SP许可证(Service Provider)、EDI许可证(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等类型。
4.游戏公司所需办理的是ICP许可证。其法律依据来源如下:
(1)《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要求按照《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2)《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要求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到企业所在地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3)《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要求企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并申办“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五)互联网出版许可证
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将自己创作或他人创作的作品经过选择和编辑加工,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发送到用户端,供公众浏览、阅读、使用或者下载的在线传播行为,都需要取得《互联网出版许可证》。
游戏产品到底属不属于“电子出版物”,目前监管部门虽然没有明文的书面规定,但是游戏发行前需办理出版物才需要的“版号”,答案也就不言而喻了。
但是该许可证申办门槛较高,因此在游戏行业从业者内对于是否需要办理此许可是存在一定疑虑的。
经过行业调研后,我发现很多知名的互联网公司已经办理了《互联网出版许可证》。因此,从企业的长远发展角度考虑,还是建议企业申办《互联网出版许可证》,完善公司经营资格。
(未完待续)
广东凯律律师事务所 周冷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