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合规之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一、电信


电信,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传送、发射或者接收语音、文字、数据、图像以及其他任何形式信息的活动。日文称之为“電気通信”,英文一般用“telecommunication”。
根据日本《电气通信法》,“電気通信”的含义是:有線、無線その他の電磁的方式により、符号、音響又は影像を送り、伝え、又は受けることをいう。(翻译:利用有线、无线电或者其他电磁方式传输、转播、接收代码、声音或图像的活动)
根据国际电信联盟的《国际无线电规则》(ITU Radio Regulations)规定,电信(Telecomnication)的定义为“Any transmission, emission or reception of signs, signals, writings,images and sounds or intelligence of any nature by wire, radio, optical orother electromagnetic systems.”(翻译:任何通过有线、无线、光学或电磁系统传输、播放、接收符号、信号、文字、图像、声音或其他任何性质的信息的活动)
目前,我国规范电信市场最主要的依据是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电信条例》,以及与之相配套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电信业务分类目录》等规章。根据公开报道显示,我国近年来已在积极推进《电信法》的立法进程。电信法也列入了《全国人大常委会2020年度立法工作计划》(2020年6月20日发布)的预备审议项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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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通信与电信的典故


《汉书·苏武传》记载:苏武滞留匈奴,汉昭帝即为后,派遣使者寻访苏武,匈奴诈称苏武已死,但已提前得知消息的汉使对匈奴人说,汉昭帝在上林苑射中一只系有帛书的大雁——
汉求武等,匈奴诡言武死。后汉使复至匈奴,常惠请其守者与俱,得夜见汉使,具自陈道。教使者谓单于,言天子射上林中,得雁,足有系帛书,言武等在某泽中。使者大喜,如惠语以让单于。单于视左右而惊,谢汉使曰:“武等实在。”
秦朝修筑驰道、汉武帝求宝马,在电学发明以前,古人依靠驿站、烽燧、信鸽传递信息,所以才会有“折花逢驿使,寄与陇头人”。而李白的诗说“羽檄如流星,虎符合专城”,《高卢战记》里也多次记载凯撒派使者传话。可见古人的通信主要仰赖于人力的直接传递,效率不高。这种情况直到18世纪,西方科学家对于电学有了系统的研究和发展后才得到改观。
1752年,本杰明·富兰克林进行了风筝试验,证明了电的存在。1837年,莫尔斯发明了电报,人类正式进入了有线通信的时代。随着电磁波学的发展,无线电通信逐渐取代有线通信成为主流,并且成为我们日常生活不可或缺的重要工具。以电、电磁波和其他电子技术为基础的通信方式即为“电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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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电信业务的分类


电信的覆盖面非常广泛,常见的如电话(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网络电话、卫星通信)、短信、互联网、在线数据等均涵盖在内。针对纷繁复杂的市场需求和分工,世界各国普遍采取分级、分类管理的做法。
2000年,我国颁布了《电信条例》,规定主管机关是工信部(地方是通管局),电信业务被分为“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
2003年,为了落实入世承诺和实施《电信条例》,我国发布《电信业务分类目录》,将电信业务细分为数十类,并对各类电信业务的特征和范围作了界定。该目录在社会经济发展中进行过多次调整,目前最新的是《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年版)》。


(一)基础电信业务


基础电信业务是指涉及国计民生、公共用途的业务。移动、联通和中国电信这三大运营商从事的公共基础网络、公共数据传输、电话短信通讯业务都属于基础电信业务。
“基础”,在日本《电气通信法》(法务省英译版)中使用了“Universal”一词,在美国《1996年电信法》中用了“basic”一词。根据词义分析,基础性、普遍性也就意味着该业务在价值取向应当更加重视公共利益,在提供服务时应当公平、合理和稳定。
也正是因为基础电信业务与公共利益关系重大,因此世界各国对于基础电信业务的准入门槛都有极高的审核要求。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业务的企业一般也不需要涉足基础电信业务,因此本文重点还是介绍增值电信业务。


(二)增值电信业务


增值电信业务,是指利用公共网络基础设施提供的电信与信息服务的业务。增值电信业务在《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年版)》又分为两类: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为基于设施和资源类的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为基于公共应用平台类的业务。常见于互联网行业的电信业务的增值电信业务是以下几类:


1.ICP(信息服务业务-Internet ContentProvider)


信息服务业务是指通过信息采集、开发、处理和信息平台的建设,通过公用通信网或互联网向用户提供信息服务的业务。主要包括信息发布平台和递送服务、信息搜索查询服务、信息社区平台服务、信息即时交互服务、信息保护和处理服务等。
简而言之,常见的互联网在线音乐、视频、游戏、动漫等商业活动均需要办理信息服务业务许可资格。


2.EDI(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


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是指利用各种与公用通信网或互联网相连的数据与交易/事务处理应用平台,通过公用通信网或互联网为用户提供在线数据处理和交易/事务处理的业务。
需要从事在线交易的电商、旅游、打车、外卖、租房、中介服务、家政预约等网站或者App都需要申请EDI许可。


3.SP(呼叫中心业务)


呼叫中心业务是指受企事业等相关单位委托,利用与公用通信网或互联网连接的呼叫中心系统和数据库技术,经过信息采集、加工、存储等建立信息库,通过公用通信网向用户提供有关该单位的业务咨询、信息咨询和数据查询等服务。
从事互联网信息搜索、即时通讯、视频或语音对话、电话客服、群发短信彩铃等业务均需取得该资质。
此外,SP许可分为全网许可和地网许可,全网许可能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业务,地网许可只能在被许可的省份开展业务。


 

4.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ISP)、互联网数据中心(IDC)、内容分发网络(CDN)


这些网络接入、数据中心和服务器业务也比较常见,但是其申请门槛较高。在专业化和分工化较高的互联网市场里,除非主营业务与IDC、CDN等业务有关,只需商业合作委托有资质的企业提供相关服务即可满足普通互联网企业的日常运营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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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办理增值电信业务的注意事项

(一)申请资格


根据《电信条例》,经营增值电信业务需具备以下资质:1.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2.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3.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4.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但增值电信业务种类较多,具体到每一类增值电信业务都会有不同的要求,例如经营范围、企业注册资本性质、注册资本金额、经营场所、网络安全评级、企业员工证明、服务器和域名备案等。因此,建议在申请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前先向主管机关咨询办理条件和要求。


(二)与其他许可的衔接


从事互联网行业时,获批增值电信业务许可只是取得了基础性的准入资格,从事具体的互联网业务还应取得其他资质。例如从事直播业务需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从事互联网出版业务需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从事互联网药品交易需申请《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


 

四、外商投资电信业务的问题

(一)法律依据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国务院关于修改〈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34号)第一次修订;《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订)。


(二)申请资格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中对外商的注册资本、经营场所、行业和经营范围、业绩和运营经验等资格均作了要求。此外,我国的电信行业开发采取的是渐进的方式,也就是说有些行业和领域是不对外商开放的。
因此,当外商经营的业务领域、地域范围不属于开放范围,或者注册资本、出资比例、企业能力等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也无法获得批准。


(三)常见的问题


1.当已获批增值电信业务许可的企业需要引进外商投资人时:应先向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发展司提交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申请,待审核通过后发放《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企业持审定意见书到商务部拿到相应文件后,到工商管理局变更股东,最后到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管理局提交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申请。
2.外商投资企业在申请增值电信业务许可时的股权追溯:内资部分应追溯到境内自然人或国有独资公司,外资部分需追溯到境外设立的公司即可。如某级股东为境内A股上市公司,需继续追溯其十大股东。
3.申请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的外方主要投资者应当具有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例如在其母国也拥有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资格。


 

                                                                                       广东凯律律师事务所   周冷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