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速递(土地管理法解读)
新法速递
2019年8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新土地管理法到底与旧土地管理法有何主要不同呢,广东凯律律师事务所汪良律师带大家一起整理学习本次土地管理法的修订。
1、完善监督检查条款;
在本次修订过程中,突破了监督检查条款的约束,将城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况受到授权机构的督察写进总则,进一步要求人民政府在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过程中依法合规的进行。
除去总则新增原则性规定外,本次监督检查条款中同样明确了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分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出现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且无法自己处理情况的,不再依旧法仅向监察机关提出建议,而系直接移交有关部门处理,严格要求了相关部门做好监督检查的配合。
2、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不再限制流转;
原土地管理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新土地管理法突破了使用限制,直接删除该条款,从一定程度上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推向市场流转提供了可行的法律支撑。
3、变更完善土地征收相关规定
变更完善土地征收相关规定在此次修改中进行了大量篇幅的描述,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新增了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具体情形(第四十五条)及调整了征收国有土地的具体情形(第五十八条);
(2)明确了征收补偿的具体程序(第四十七条);
(3)明确保证征收补偿必须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第四十八条);
4、引入“永久基本农田”的法律概念
原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描述仅为基本农田,新土地管理法颁布后,为耕地保护的国家政策,引入了“永久基本农田”的表述,并对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做了更加细致及严格的保护(第三十三条)。
5、完善农村宅基地保护等相关规定
新土地管理法颁布后,要求政府在遇到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同时为配合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流转配套,首次引入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的法律表述。
广东凯律律师事务所
2019年9月23日